鑒定要求及標準:
進行抗震鑒定應做好以下工作:
1.搜集建筑的勘探報告、施工圖紙、竣工圖紙和工程驗收文件等原始資料;當資料不全時,宜進行必要的補充實測。
2.調查建筑現狀與原始資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質量和維護狀況,發現相關的非抗震缺陷。
3.根據各類建筑結構的特點、結構布置、構造和抗震承載力等因素,采用相應的逐級鑒定方法,進行綜合抗震能力分析。
4.對現有建筑整體抗震性能做出評價,對不符合抗震鑒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應的抗震減災對策和處理意見。
5.結構類型不同的結構,其檢查重點、項目內容和要求不同,應采用不同的鑒定方法。
6.對重點部位與一般部位,應按不同的要求進行檢查和鑒定。
7.對抗震性能有整體影響的構件和僅有局部影響的構件,在綜合抗震分析時應分別對待。
鑒定方法
1.抗震的鑒定方法,可分為兩級。第一級鑒定應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價,第二級鑒定應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價。
2.當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要求時,建筑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當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時,除鑒定標準有明確規定外,應由第二級鑒定做出判斷。
3.現有建筑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的基本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3.1 多層建筑的高度和層數,應符合鑒定標準各章規定的最大值。
3.2 當建筑的平、立面,質量、剛度分布和墻體等抗側力構件的布置在平面內明顯不對稱時,應進行地震扭轉效應不利影響分析;當結構豎向構件上下不連續或剛度沿高度分布突變時,應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應要求鑒定。
3.3 檢查結構體系,應找出其破壞會導致整個體系喪失抗震能力或喪失對重力的承載能力的部件或構件;當房屋有錯層或不同結構體系相連時,應提高其相應部位的抗震鑒定要求。
3.4 當結構構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時,宜提高該構件的配筋等構造的抗震鑒定要求。
3.5 結構構件的連接構造應滿足結構整體性的要求;裝配式廠房應有較完整的支撐系統。
3.6 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構造應滿足不倒塌傷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臨街等處,應有可靠的連接。
3.7 結構材料實際達到的強度等級,應符合鑒定標準各章規定的最低標準。
3.8 當建筑場地位于不利地段時,尚應符合地基基礎的有關鑒定要求。